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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委综〔200527

中共梅列区委  梅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梅列区域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区内各类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总量增长,增强我区经济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做强做大市区经济,特制定如下加快区域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建立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经济发展相关的项目前期、招商引资、贷款贴息、绩效与经费挂钩、发展经济奖励等经费支出。在安排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时,做到随着财力的增强逐年增加。

(二)加大新办工业企业扶持力度。落地在我区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后2年内,根据企业实现并入库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情况,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其中,年实现并入库税收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按其缴纳税收形成区财政实得财力的(下同)30%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年实现并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按25%支持企业发展。

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实得财力部分予以全额支持企业发展。

(三)鼓励做大外贸业务。对本区各类直接出口创汇企业(含三资企业、生产性进出口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实行奖励,具体设定基数与超基数、组织区内产品出口及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落地等奖项,每年度按实际情况核定奖励办法。

二、   提供优惠工业用地

(四)凡到我区新办、扩建生产性项目,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以内的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优惠地价,“三通一平”后的熟地按每亩6万元供地;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亩5万元供地;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用地问题。业主自行负责“三通一平”的生地供地,按业主所上缴的土地出让金50%返还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旅游业、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挂牌、拍卖等形式出让。

(五)鼓励企业使用填方地(填方高度超过5米以上),凡业主使用填方地超60%以上的,在提供优惠地价的基础上,每亩再给予1万元的优惠。

(六)企业一年内未建成投产不享受上述优惠,土地闲置超过两年政府无偿收回所闲置土地。

(七)所提供优惠土地产生的倒挂差价部份,由所提供土地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分别按6:4承担。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项目带动促进产业集聚。有重点、有目的地策划包装一批产业配套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策划的项目当年取得重大进展,并获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获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

(九)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凡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并纳入市优势品牌库或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十)鼓励科技开发创新。年度内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先进实用技术改造、转化国家专利等开发项目,经相关部门确认,其技改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其中,直接向金融部门贷款,贷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0%安排贴息补助。通过区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再增加10%贴息补助;对列入国家或省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国家、省项目补助资金的20%比例由区给予配套补助;列入产学研项目,按新增税收形成区实得财力20%安排企业科技经费。

(十一)鼓励企业创先争优。每年按税收、安置就业、安全生产、精神文明等进行综合评选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十佳”企业,予以表彰并免缴两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代征代收的除外,下同);上年度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按第二、第三产业各取前5名,给予免缴两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评选发展梅列经济先进个人。优先推荐以上业主参加优秀人才、劳动模范、突出贡献奖评选。

四、鼓励部门招商引资

(十二)实行项目奖励与引资任务挂钩办法。根据区委、区政府当年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经区项目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对完成引资任务(不含房地产项目)的区直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乡镇、街道奖励0.5万元,部门奖励0.3万元;对超额完成引资任务的,乡镇、街道每超过引资任务1倍(下同)加奖0.5万元(奖励封顶5万元),部门加奖0.3万元(封顶3万元);对完不成任务的不予奖励。

(十三)梅列区属单位当年新引进落地在本辖区内的房地产项目,其建安税、营业税等各项税收均在市、我区登记缴纳的,每个项目奖励引进单位1万元。

(十四)凡个人引进新办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员1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人才环境。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激励机制。在非公经济组织开展市、区认可的职称评审,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职称评审提供便捷渠道。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各方面给予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在本区范围内,凡自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可以委托区人事(或劳动)部门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免收人事委托代理服务费,保留其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并代办接收户口,保险基金、职称评定等手续。

(十六)开展优质服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房地产投资3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各项手续,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办理;投资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帮助业主办理相关手续和做好前期、筹建等工作,直至投产;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业主(有关材料齐全),梅列公安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落户手续,其子女就近安排入学。未办理户口的,其子女就学按居住地就近入区属学校并免收择校费。

(十七)规范检查、收费行为。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应在每年3月底前列出当年度检查计划,时间原则安排在每月1-5日,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企业违法违规、上级部门专项检查等特殊情况,实行报备制度。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轻微违法行为,重在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收费规定,实行“收费一本卡”登记制度,企业有权拒绝未登记的收费。

(十八)提高办事效率。区政务中心为企业办理批文和各种证照提供快捷、限时服务。区效能办、效能投诉中心应及时受理和查处企业的各类投诉,对阻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共同营造“亲商、扶商、富商”的发展氛围,开展项目服务竞赛活动,年终由纪委、监察局、工商联、非公办牵头组织考评,定期不定期到企业征求意见,对反映好的部门给予表彰,对问题多、反映差的部门,追究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十九)本办法第() (十二) (十三) (十四)条规定的引资获奖部门、人员,必须保证引进项目两年内在本区投产落地;若无特殊原因而无法落地的,原获奖单位、人员应退回全部奖金。同时,部门负责人必须写明原因上报区委、政府备案。

以上规定自2006年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梅委综〔200312号)、《关于加强财源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梅委综〔200313号)停止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区财政局、区工商联、瑞云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相应条款解释。

 

                                               中共梅列区委

                                               梅列区人民政府

                                               20051116

 

梅政文〔200625

 

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

2006年度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奖励的通知

 

辖区各外贸出口企业:

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外贸业务,区政府决定对2006年度外贸出口企业继续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一、奖励对象:本辖区2006年度各类直接出口创汇企业,含三资企业、生产性自营出口企业、外贸流通出口企业。

二、奖金标准:

1、基数与超基数奖金:以2005年各企业出口实绩为基数(附2005年度企业出口实绩),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2006年出口达3000万美元以上,且超过2005年出口基数的,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2、出口区内产品奖金:鼓励组织区内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凡出口150万美元以上的(含150万美元),另专项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0.5万元人民币。

3、落地奖金:凡各类已具备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新落地我区,并且年内外贸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另专项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0.5万元人民币。

三、认定标准:由区外经贸局据市外经贸局提供的海关数审定各企业出口实绩。

四、数据提供:各外贸出口企业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于46日前报送至区外经贸局,每月向区外经贸局报备1次业务数。

五、拨付办法:区外经贸局据全区外贸出口实绩计算出奖金额度并行文,由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区财政局据区政府的批准意见将奖励金额拨付至区外经贸局。区外经贸局审验市外经贸局确认的各出口企业海关终端数后在2007410日前拨付奖励金。

                                                 梅列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优惠对象:沿海开放地区及国家级开发区
  1、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优惠对象:生产性企业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优惠对象:再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7、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四、优惠对象:产品出口企业
  8、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9、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五、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10、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1、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2、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增值税的征税率执行。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1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关于对专用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4、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六、优惠对象:行业优惠
  16、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7、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18、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七、优惠对象:鼓励类企业
  19、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0、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2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22、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八、优惠对象:投资性公司
  23、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投资性公司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24、投资性公司可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九、优惠对象:加工贸易企业。
  25、对评定为A类且符合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简化管理程序。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26、为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实转"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
  十、优惠对象:综合
  2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29、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30、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31、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32、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来源: (中国招商>>利用外资法规>>鼓励外商投资法规)

 

 

促进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项目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全区上下抓项目的积极性,树立“以大局为重,以发展为先”的观念,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切实把招商引资和项目服务工作推上新高度、新层次,促进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布局合理化、支柱产业明显化,尽快形成产业聚集和规模效应,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应开发区升级,转变招商引资方式

1、开发区在新一轮开发建设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招商理念。按照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和要求,重新调整招商引资指导原则、立足方向和方式方法,实施招商引资“攻大攻新攻后劲”新策略。

2、围绕开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组织开展招商引资,重点引进关联度紧密、产业链延伸的项目,引进循环经济特征明显的项目。立足产业聚集,提高产业科技含量,建立支柱产业,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3、变被动坐等上门为主动出击;变单纯引资为有目的的选资;变关注一般项目为关注规模项目;变注重一般效益为注重高附加值效益,把握好项目入驻条件,努力实现由数量招商向质量招商、由任务型招商向发展型招商的转变。

二、规范项目入驻条件,促进产业聚集提升

1、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导向,以及开发区冶金压延及金属加工、医药精细化工、建材工业三大功能定位的生产性项目;

2、必须是经区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先进实用技术、具有专利权,并符合省政府办公厅[2005]21号文规定的每亩地最低投资额度的生产性项目;

3、必须在办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建成投产,两年内达产,经区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工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规模;

4、必须建设钢结构厂房或框架结构的厂房(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厂房面积达到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容积率大于1.0,绿地率不大于30%;

5、必须在梅列区注册设立生产性公司,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税收在梅列区缴纳;

三、创新项目服务模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1、实行“跟着项目走,服务到现场”的项目服务观念。创新模式,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简化办理程序。

2、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窗口对内”的服务模式。变企业上门办理为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或引资单位统一代办,变上门代办为部门直接服务。

3、实行项目服务责任部门化工作机制。将项目服务责任落实到部门,并实行提前介入、一次性告知、事后跟踪服务等制度。在办理过程中严禁提“不能办”,应多想“怎么办”。凡开发区项目服务工作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统一领办、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或联审联办,限时完结。责任部门应按职能分工承接项目服务事项,责无旁贷履行好服务职责。积极为开发区服务,各责任部门直接办理开发区土地收储、林地占用报批和砍伐、坟墓拆迁、“三杆”迁移以及用地开发过程中有关的事务,及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章建筑行为,有效规范园区管理秩序。积极为开发区的生产性项目服务,按时限完成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促进项目早日落地生成。

4、实行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集中报送的办理方式。入驻开发区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申报统一由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责任部门,每周一次到开发区现场办公。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引进项目,由引进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做好衔接,并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生产性项目“一书两证”的办理,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暂行规定做好审核等前期工作,上报市规划局审批,若有必要区规划建设局签字盖章。项目其他手续的办理由区直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5、实行统一管理和准入制。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应服从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凡入驻开发区的项目(含行政村引进和自建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以及在开发区弃土、采石、捞沙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行为,必须事先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同意后,向区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凡进入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验收、视察、调研、收费等,须报开发区管委会登记备案,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未经核准,不予进入开发区对企业进行检查、验收、视察、调研、收费。

6、实行集中人力服务“中心工作”制。根据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发进度的需要,将经济开发区重点工作和项目纳入区中心工作范围,并按照组织程序从区直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工作力量,集中人力、精力,促进重点工作和项目加快推进。

7、实行追踪问效制度。由区效能办牵头,区效能办、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项目服务跟踪落实和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查”,查服务态度、服务速度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项目奖惩制度,完善有效工作机制

1、实行项目奖励制。凡入驻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项目工作领导班子项目评审组审核认定,达到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要求,给予项目引进单位1万元的奖励;若所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若所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实行项目服务工作责任追究制。把服务责任部门的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按照服务质量优劣对项目服务责任部门评价打分,与年终奖惩挂勾。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抽调中心工作的人员表现应与所在单位年终考核挂勾,对表现特别突出的给予所在单位加分奖励。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在项目服务跟踪落实和督促检查过程中,对不实行一次性告知和按限时办结制度,项目服务态度、速度、质量达不到要求,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给予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凡被诫勉教育的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和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凡被效能告诫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评先,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取消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

五、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指导检查

    成立开发区项目服务工作领导,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项目评审组,由区监察局、区效能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项目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以及引进项目奖励的评定工作。

    本暂行规定由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梅委综[2006]21号文)